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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頒發獎學金辦法

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頒發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制定並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    第六次修訂

 

第一條: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凡是本校學生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獎學金。

    一、在學成績優秀達下列標準者

         優秀學生獎學金:一、二學期領域總成績平均達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名。

         自強學生獎學金:一、二學期領域總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之清寒學生。

         進步學生獎學金:一、二學期領域總成績班級內比較之,進步最多者。

    二、學生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對外比賽成績優異,榮獲全市、全省或全國前六名。

    三、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基金會酌情辦理之。

第三條:在學成績優秀獎學金給予名額如下: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度每班參名。

    二、自強學生獎學金:依申請學生貧困情形,酌情增減(原則上每班貳名)。

    三、進步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度每班參名。

第四條:如學生合於規定標準,請級任老師代為申請各項獎學金。

第五條:各項獎學金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度每名參佰元。

   二、自強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度每名伍佰元。

   三、進步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度每名貳佰元。

   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異獎勵

       個人賽:頒發紀念品及獎狀

       團體賽:頒發紀念品及獎狀

       成績為等第者,依其順序排名之;全市性、中部五縣市、全省性或全國性競賽均獲獎者,限頒發其中之一。

   五、本條獎勵紀念品每年得由董事會依基金利息結餘情況研議調整之。

第六條:張芬芬女士熱心服務獎

   一、設立緣由:台中市大同資訊公司故董事長張芬芬女士關心教育,熱心公益,擔任本校愛心媽媽七年,民國八十五年仙逝後,家屬林正杰先生捐贈壹百萬元給本校,於是設置張芬芬教育基金會管理運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該基金會決議併入本會,保留原獎項。

   二、 六年級每班三人,每人貳百元獎金或獎品,於畢業典禮頒發。

   三、 一至五年級每班三人,每人壹百元獎金或獎品,於學年末頒發。

第七條:胡科利身心障礙學生自立獎學金

   一、 設立緣由:胡科利小朋友雖有嚴重視力障礙,但堅強好學。民國八十八年不幸病逝。家長胡福坤先生捐贈其愛子之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金伍拾萬元給本校,於是設置胡科利獎學基金會管理運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該基金會決議併入本會,保留原獎項。

  二、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或學習積極認真者,由資源班或級任老師推薦,經輔導處審查通過者(以十五人為原則),每人伍佰元獎金,六年級於畢業典禮頒發,其他於學年末頒發。

第八條:各項獎學金之申請應提繳申請書一份(用紙向基金會幹事索取)。

第九條:申請期限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

第十條:本要點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