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獎勵本校教師指導學生辦法
獎勵本校教師指導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制定並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第六次修訂
一、宗旨:本基金會為提高學童學藝、體能成績及鼓勵教師服務精神,進而熱心指導學童學藝、體能活動,依本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特定本辦法。
二、獎勵辦法:
(一)凡本校學童參加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各項競賽,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每位指導老師由本基金會委請學校頒發獎金。
- 全市性學藝、體能競賽:
(1)個人賽(或選手未滿四人之團體賽)
第一名:獎金捌佰元。 第二名:獎金陸佰元。
第三名:獎金伍佰元。 第四名:獎金肆佰元。
第五名:獎金肆佰元。 第六名:獎金肆佰元。
(2)團體賽(選手四人以上,並設團體錦標)
按個人賽之貳倍頒發。
(3)成績為非名次者,依其比賽成績順序排名之,如特優或優等內又分名次者,則依其名次頒獎。
- 中部五縣市競賽:按全市性競賽各加貳佰元頒發。
- 全省性或全國性競賽:按全市性競賽各加肆佰元頒發。
(二)個人賽與團體賽均獲獎者,限頒發其中之一;全市性、中部五縣市、全省性或全國性競賽均獲獎者,限頒發其中之一。
(三)頒發之名次,取至參與角逐該項競賽隊伍(或單位)之二分之一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受獎指導老師名額:
個人賽(或未滿四人之團體賽)限壹人。
團體賽得頒發貳人,選手超過貳拾人者,每滿壹拾人得增頒壹人。
(五)同一指導老師於該次比賽中不論類別、項目、年級、組別,多項獲獎時,均僅頒最佳名次一項之指導獎。
三、指導獎金金額每年得由董事會依基金利息結餘情形研議調整之。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